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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十一月底经朋友介绍进入公司2012年九月二十五号公司以短信方式通知我离开公司.要求我办理交接手续.(上班期间每天工作十二个小时以上)交接完工作我问负责人有没有补偿他说我是临时工没有补偿,离职证明也不给我开.还扬言要去劳动局告.(负责人以前是公务员) 现在的证据有工作时间的工牌.工作服.工作证.交接工作的证明.我和负责人的的电话录音.公司给我印制的名片.以及我上班期间的客户资料派工服务单.我准备申请劳动仲裁有多大胜算?

离婚 2018-10-17 07: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在原公司离职前,可向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因为在下一份工作中或许会用到。
    1、新公司会在试用期时让你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这也是在法律上保护其本身的权益。(有的公司不需要)
    2、如果养老保险手册在原公司离职前被丢,但没有补办,在新公司补办养老保险手册时,需要向有关部分提供原公司的离职证明。
    3、其他情况下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   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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