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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明确规定室内工作不能发高温津贴?

劳动纠纷 2021-04-22 13: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因此,各个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广东高温津贴标准

    在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广东高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的,则按每人每天
    6.9元计算。


    (二)上海高温津贴标准

    企业在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三)北京高温津贴标准

    北京市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摄氏度(含33摄氏度)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北京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段为:6月至8月。


    (四)山东高温津贴标准


    1、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


    2、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其他省份高温津贴标准:

    江苏

    山西

    浙江

    天津

    宁夏

    海南

    湖北

    重庆

    江西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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