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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61岁打工受工伤,当时进医院老板用的别人的名字,我及家人知道时多次要求主治医生改,医生说改不过来了,他(医生)说:知道治病其它不管,要我去找用人单位。我家人找单位时,他们也说改不过来了。家人要求公司出了证明,证明医院是我,受了工伤并把我治疗好。我大腿搞成多处骨折了,在医院住了一月多,里面上了几块钢板,医院的医生要求一年半后取钢板,我自己到劳动局说情况。劳动部门不做鉴定。理由是不是我的名字。时间快到一年了,最后20多天,我家穷,怕和老板谈不好,老板不给我治病了。请问大律师们,下一步我该咋办?

合同纠纷 2018-10-17 10: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依据是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是不能证明员工在受伤时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员工需要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判定,保单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工伤鉴定办理机构: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办条件
    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 劳动者受工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项目主要有: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项目并不是都须赔偿,工伤致残的才有伤残补助,死亡的才有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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