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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09年妻子离走,知后没有一切联系,也不知去向,后来我就起诉离婚,第一给我判不离,原因是女方没有证人证词,在去年,也就是年前,我在次向当地法院起诉,要等到今年的5月12号开庭,之前我又有了一个女人,她现在要求我在这个月结婚领证,没办法,前几天我去办了一本假的离婚证,请问,我可以在当地办结婚证吗?风险大吗?要承担什么风险?或者去异地办可以吗,谢谢

离婚 2018-10-17 11: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需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才可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两位的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就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手。
    当事人双方可以和他人再次办理结婚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起诉离婚时,财产分割通常会依照下列原则进行: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 你好: 通常离婚案件会遇到几个问题:
    1、是否离婚的问题,如果有一方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第一次一般就很难判决离婚,尤其是有孩子的情况下。
    2、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就涉及到孩子和财产分割的问题 A、财产分割一般情况下均是平均分割。如果房子是登记在你名下的,则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B、至于孩子,一般2周岁以内的随母亲,2周岁至10周岁,法院会根据具体的综合因素考虑,比如说对孩子的亲密程度、经济状况、成长环境、学习环境等;超过10周岁的,则以孩子的意见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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