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连锁酒店在重庆一家分店的员工,因去年8月份在酒店内工作时不慎摔断左臂,经住院治疗产生住院费用20231.5元,然而最终只报销了13660.58元,且我们公司(深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在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人寿)报销的。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让我很纠结,想请教你们,工伤住院费为什么不能全报?为什么我的工伤费用我们公司不在社保的工伤基金内报销(我已在深圳社保作了伤残鉴定评为九级且获赔偿),而拿到商业保险公司去报销,这样是否合法?而且后续治疗费用近千元也无从报销,说是自费药,请问工伤有自费的说法么?目前\\\\\\\"**\\\\\\\"给我的说法是他们的报销流程是没有问题的,请问律师,他们这样做是否真的符合法律,我又该如何讨要没有报销的剩余部分住院费用? 谢谢

工伤赔偿 2018-10-17 12: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鉴定为工伤,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对于误工费问题,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果您能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如果您不能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希望我的答复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 工伤不支持后续治疗费的补偿,在实际发生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旧伤复发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报销的程序如下:
    (一)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二)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四)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五)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等情况确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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