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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大家。我是在一家电子公司上班,公司为台资企业,在3月21日晚,公司针对人事变动请客吃,后因喝酒,酒精中毒,当天晚上同宿舍的同事发现我的情况不对,就通知公司总务来,总务来后请示上级领导,一直到把我送120,中间托延了将近2个小时,而且当时120来后,总务人员不愿同120一起去医院,有同事说如果120不去,就打110,在去了120后,我在抢救,听说公司后去的一名司机给我支我了医药费,但是从我出院一直到现在,从来没有看到过相关的医药单,而且公司也当做没发生过事情,没有给一个解决。我辞职结算工资时,就从工资中扣钱,后来问了人事,说是扣医药费,但我从头到尾都没看到过这些医药单,而且问公司副总,我在公司出的事,也是因为公司请客而出事,这个事与公司有没有关系,当时他说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想问一下,我的这件事,是否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合同纠纷 2018-10-17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就有权获得工资。不论工作时间长短,用人单位都要按实际工作情况计算发放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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