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各位律师好, 我表格(农村户口)3月10日在涞源电缆高空作业中不慎失足身亡,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支付,企业称有工资单,并以承认我表哥属于工伤死亡,但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现在想咨询问题如下:1、我查询照工伤保险条例,死亡赔偿金部分应按照“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进行赔偿,但企业称 还需分“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区别对待,请问企业说法是否有依据?我方可否坚持按照条例执行? 2、我表格有一个哥哥及一个妹妹,请问是否影响工伤保险条例中抚恤金部分对每名每月老人取得死者生前30%月工资的规定?3、我查询工伤保险条例中 配偶所获死亡者生前每月工资的40%。公司以我嫂子今年30岁,具备劳动能力为由,拒绝支付该部分,只表示愿意支付老人及孩子所占比例。请问公司做法是否有依据?4、我表格有三个小孩,但只有大女儿有户口,其余两个孩子不到一岁,还没上户口,是否影响抚恤金赔偿?5、我查询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每个孩子及老人每月取得,死者生前工资的30%,但总额不超过上限,请问应如何换算? 谢谢各位律师。问题比较复杂,但一家人欺负殷切,望各位不吝爱心,施以援手!再谢。

保险纠纷 2018-10-17 16: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正常工资加伙食补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 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因工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损失等其他合理的费用。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因此私企不算工伤是站不住脚的。
    公司扣押劳动合同的目的明确,就是剥夺你们的维权依据: 一是不清楚自己合同中具体有哪些权利 二是出现对发违约情况,无据可循 解决方案: 一是协商要回合同或保留复印件 二协商不成就是不给的话,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三如果已经出现违约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劳动合同是可以被调取并作为定案依据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保定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