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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药监局规定每间药店必须有一名驻店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的工作人员。同年4月经亲戚介绍我把药师证以每月300元人民币(不用去药店里上班)给了个私人药店使用,当时那个人给了我4-10月份的钱1800元。于2006年5月用我的药师证办理了GSP质量认证(GSP认证5年认证一次)。到现在已经4年多了。到明年5月GSP再次认证时私人药店老板就可以用他自己的药师证(当时因为他没通过考试)。由于当时是亲戚介绍的熟人,也没签合同,只是口头上说好,其间我也没向药店讨要工钱,今年4月开始我催了药店几次,药店负责人都以借口推托。前几天打药店负责人电话竟然不接。而后就一直关机。由于到明年5月GSP认证一换成药店老板自己的了。4。5年没给工钱算起来有一万多块,也差不多到换证的时候了,药店负责人现在不想把这笔钱给我,我一个柔弱女子也没有什么好办法能解决这个问题,希望个位律师朋友能给我拿拿主意,支个招!!!在这先谢谢了

环境保护 2018-10-17 17: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没签订劳动合同,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则需要和企业确定劳动关系。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有: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保险记录、工作证、考勤表、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入职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相关的录音、录像、照片等、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用人单位盖章和本人的签字资料等等。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首先确定所谓的私人老板是个人还是私企业。如果是个人,按劳务关系处理,需要收集欠款的证据向当地法院起诉。如果是私企,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向当地劳动鉴定举报。一种是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建议变更为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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