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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2010-2-22日在帮别人干活时从其房上摔下,在医院治疗一个月花销都是自己出的,对方出了一小部分,其女婿和我们有些亲戚,在住院期间一直陪护。出院以后在家疗养期间我父亲是脑部受伤情绪变化比较快,坚持不要对方赔偿,家里照顾病人情绪没追究。但没想到此后对我父亲不闻不问,有时路过也要躲避我们,耕种时节也不帮忙。父亲务工损失,家里花费已没,还有复查费用。我父亲觉得他们不尽人情就去和他协商一次,签了个合同,三年之内发生住院他管,以后便不负责。之后查出双侧额叶,左侧颞叶脑软化后遗症,最终可能导致偏瘫或癫痫。现在没了劳动能力,成天头晕头痛,手脚发软。医院建议加强脑部营养,可现在我家已经没了钱。请问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个合同有什么法律效益?我父亲帮他家干活没有合同,但是有很多人知道是帮他家出的事。能得到法律保护吗?请您多回答一些,谢谢了!

合同纠纷 2018-10-17 18: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费用有:
      受伤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者休养期间的全额工资,应当予以赔偿。
      受伤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伤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伤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工伤无伤残等级,那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待遇有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等。 
    2、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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