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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财产抵押,担保人也用财产作担保。现在法院判定担保人为连带责任。请问法院强制执行时应该先执行谁的财产?谢谢你。

抵押担保 2021-04-26 10: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连带清偿责任,就是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分析,抵押债权中,比如该抵押物所有权归债务人所有,且未以该抵押物同时向第三人提供担保,那么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经债务人同意后拍卖。如果债务人同时以该物设有多个担保债权,则应当在拍卖抵押物时通知其他债权人,以免使第三人债权遭受损失。
    如果债务人不拥有该物所有权,那么债务人以该物抵押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债权人知情的则需将拍卖所得的不当得利偿还给原所有人。不知情的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如果是债务人本身提供的抵押物,则不须起诉至法院执行。
    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声明为一般担保的话,则必须起诉。
  • 一般情况下,该财产只有一个抵押的话,也没做其他约定的,那么承担担保责任时可以起诉拍卖抵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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