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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62岁,受雇于一个工程队(已干活四天,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在公路上正常施工,母亲58岁,到工地给父亲送茶水。一辆农用卡车行至施工处因超速见路里边有6个工人作业,避让不及直接翻入河中,却将路外边施工的父亲和送茶水的母亲裹挟,碾压装入河中,当场双亲身亡,司机也在现场死亡。同时还将一行人撞成重伤。事后经多方交涉未果,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肇事方亲属因肇事者已死,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我们遇难者家属只有两个条件,一是由肇事者家属赔偿双亲在事故中死亡的赔偿金20万元,二是希望施工单位赔偿父亲工亡抚恤金40余万元。不知以上要求可否得到法律支持?请求予以答复。

交通事故 2018-10-18 10: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工亡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亲属领取工亡抚恤金的条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 工人在工地突然猝死,应该属于工伤,建议工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工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的社保部门做工伤认定的申请。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工伤保险条例37条,死亡的,从工伤保险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供养亲属之和不应高于生前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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