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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认识了一个男人,我随后结婚生了一个男孩,婚后才知他是没有离婚的男人,而且我们的结婚证也是假的,孩子有户口,是和我在一个户口本上。随之,分开后再也没有联系。现孩子已八岁,当时由他所在地派所调节,他不拿抚养费,孩子归我抚养,但由于社会发展,孩子生活费用也增多,我想变更抚养权可以吗?如果我想想结婚领证,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 2018-10-18 1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抚养权手续变更:第一种: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第二种: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 有正当理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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