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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一份合同书的承诺是,假如招标方毁约,那麼招标方需付款实际总数的合同违约金,随后合同书再次执行。可是招标方早已付款合同违约金,是不是合同书还会继续再次执行呢,意思是招标方就不太可能解除合同的含意吗?

合同纠纷 2021-04-28 10: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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