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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栋楼共10层,1.2.3.4.5是大型商场,6.7.8.9.10是住房,沒有绿化带,保安人员一名,有电梯轿厢,从2漏逐渐有电梯轿厢(电梯轿厢早6开,晚10点关,十分不方便),那样的物业管理,一年扣除1200元物业管理费,是不是有效?您好,一栋楼共10层,1.2.3.4.5是大型商场,6.7.8.9.10是住房,沒有绿化带,保安人员一名,有电梯轿厢,从2漏逐渐有电梯轿厢(电梯轿厢早6开,晚10点关,十分不方便),那样的物业管理,一

物业管理合同 2021-04-28 19: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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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 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就是当地政府机构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比如房管局(现在叫: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具体科室比如是房管局下辖的物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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