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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员工因不满物料延迟导致半停工状态已连续三天罢工,对正常生产带来很大影响,员工们现在不与厂房进行正常谈判,也没人选派代表,只是起哄闹事,厂房已发通告明确告知了在半停工期间的补贴(每小时按计时高于东莞最低工资标准),但员工拒绝接受,另因本厂因拆迁的问题近期要搬迁,但新厂房的位置找的不是很顺利,厂里就有一些倒闭之类的流言影响人心,对这次罢工也是一个情绪的影响,因此,我想咨询一下:1、在企业已出正规通告保障员工利益的情况下员工任不复工在法律下该采取什么办法处理?2、关于工厂搬迁新的地址明确通告有一个什么时间规定?

劳动纠纷 2018-10-18 20: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厂停工工人工资不给这种情况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假设你们单位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假设15日开始停工(停产),则15日至月底期间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也就是这段时间应该照常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假设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个月15日开始停工(停产),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那么从这个月1日开始,单位可以不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标准支付停工期间工资。
    比如江苏省规定的就是: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具体你们单位所在地标准是什么可以咨询下当地劳动部门。
    如果单位没有依法支付停工、停产期间工资,你们可以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 工厂拆迁搬,员工没有有赔偿。拆迁人在企业拆迁时不向企业的职工补偿,只向企业补偿。企业所有权中没有职工的部分,股东除外。企业被拆迁,损失要补偿,因为计算口径不一致,分岐大,只能按政策执行补偿。至于职工的损失,因为他们不是被拆迁人,没有补偿。他们的损失,执行其它政策。如果工厂是异地搬迁,属于对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变更,可以拒绝随迁。工厂应根据员工已经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即
    2.5个月工资。

  • 1、公司搬迁到异地,要改变工作地点,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2、如果公司搬迁,用人单位要求你去新地点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
    3、员工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4、单位主动提出协商离职的,你可以直接和公司商谈解除劳动合同。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5、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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