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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你好,我家开超市,房租到期了,现在房东自己开店,不租了。当时交接的时候,有架子费、转让费等。后期也有很多装修,我想问一下,这些装修费等,房东需要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21-04-29 0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目前你们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关系。再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你作为承租人,完全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合同,只需要付你实际上租住这段时间的租金。如果该半月租金是你实际租住所产生的房租,你是要给他的,但如果该半月租金是另外给他的(例如所谓扣押金等等带有合同违约惩罚性条款的)那是不行的,因为后一不定期租赁合同没此规定。
  • 合同期间转租店铺不需要给房东转让费。商铺租金是承租者给房东的租赁费用,而商铺转让费则是承租者给上一个经营者的额外费用,因此这笔钱并没有给真正的房东。我国目前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不能收取转让费,因此收取转让费是业主与承租者的私人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到期后能够拆除的,可以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赔偿。若是出租人未同意装修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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