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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爸妈之前因感情不合离婚,老家的房子判得我爸、我妈、我奶奶各一间;后因我爸重新组建家庭,后妈上来时带来一儿一女,并非我爸亲生;因去年老家开始办房产证,我爸在未经我妈允许的情况下已将房产证办在了我爸的名下,现我爸、我奶奶因病均已过世。1、我是我爸、我妈唯一的的亲生女儿,请问现在的状况:这个房子我后妈和她的儿女有权分得这个房子吗?注:房子还是我爸我妈婚前修建的,后妈他们来之后未做过任何修改及装饰。2、我后妈一家人上来之后,未分得土地;土地还是我们原来一家五个人的,包括(爷爷、奶奶、我爸、我妈及我本人),因农村土地承包,每人均可分得部份补贴,之前一直由她们在领取,我未参与,当初想法只是希望我爸能过得好点、幸福就可以,所以就没计较过;但是从我爸得病(肝硬化)这三年来,他们是不管不顾,一分钱都没给我爸治病,花销十几万全由我个人承担,而且我爸过世所花的所有费用也是我拿,他们不但不拿钱而且还将所收的礼金全部收入他们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权从现在开始不让他们领取这个土地承包所补贴的费用呢? 我爸在临终前还给我留下一份遗书,注明因他们在我爸患病期间不管,所以将名下房产及土地权都交给我处理。希望您们看完能给点意见,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19 01: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 1.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老汉A的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注意: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2.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去世人所承包土地以及承包受益应由其子女依法继承,直至承包期满。
  •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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