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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单位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两个月后突然冒出一个拿着单位证明的所谓继承人,请问拆迁补偿协议还需要重新签订吗?

继承 2018-10-19 11: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 房屋继承协议书,只要写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房屋)都有哪些,而同一序位继承人有几个,房屋遗产的价值是多少,各继承人是怎么分配的,不能单独分割的部份(房产等)几人之间是怎么协议补偿的,协议里没有的内容条款又是怎么解决的,如果发生争议,要怎么处理(起诉或者共同协商等)就可以了。(如有疑虑,可以请律师拟协议)。
  • 私房拆迁,只补偿房屋所有权人。目前有公证文书证实你外婆立下遗嘱,房屋由你母亲、舅舅、阿姨继承,因此虽然目前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他们的继承权依然有效。与你户口是否在其中没有关系,但他们取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后应负责安置实际居住在房屋、户口在房中的人,包括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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