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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次提过这个问题,但注册名忘了,看不到回复,现重新提问: 我于6月初到单位,口头约定工资后工作半年,单位一直未签订合同,工资拖欠,而且只发60%,半年后(12月初)我提出辞职,先给公司直接领导发了电子邮件辞职信,第二天又提出书面报告,报告上有到职日期和辞职日期,注明辞职的原因是因为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工资只发60%,自己接受不了。当天公司财务经理(当时代管人事)签字同意,交接工作后(12月中旬)直接领导签字同意,我把辞职报告复印后原件交予公司,结算工资时会计说资金紧张(当时60%的工资也拖欠2个月),工资只能在其他员工发工资时一起发(也是发60%),但承诺春节前一定结清。但春节前公司只把12月份前60%的工资结清,借口资金紧张只发给我2000元的过节费,我询问其他在职员工发现其他在职员工工资已经补齐。我想申请劳动仲裁,问:我保留的辞职报告复印件能否作为证据?上级领导的签字日期能否作为我最终离职时间?工作第二个月工资的结算方式是把公司钱汇到我的银行卡上,我能否根据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和辞职报告上注明的每月只发60%确定当时口头约定的工资额?

仲裁 2018-10-19 12: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如果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你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你可以随时离职,并不违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兼职除外),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
    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如有需要请与曹律师联系,为你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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