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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方为管理人员,承包方为职工,因为工作问题招标方斥责承包方,承包方从此爆粗口谩骂招标方,招标方不忍心就下手打承包方,因而双方都扭打另一方,在承包方打招标方时由于下手太重,承包方把承包方自身的手搞成受伤,手指骨折,手腕子脱位,但此伤并不是招标方下手而伤,过后诊疗层面必须招标方负关键义务吗?招标方为管理人员,承包方为职工,因为工作问题招标方斥责承包方,承包方从此爆粗口谩骂招标方,招标方不忍心就下手打承包方,因而双方都扭打另一方,在承包方打招标方时由于下手太重,承包方把承包方自身的手搞成受

合同纠纷 2021-05-03 08: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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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工伤,员工自己负主要责任的,工伤认定虽然是劳动者无过错原则,但是如果劳动者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话,那么也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
      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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