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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为小肠系膜上动脉栓塞,进行了溶栓治疗,经治疗后患者腹痛症状仍无缓解,胃肠减压出现血性体,告之医生腹痛无缓解,疼痛部位有扩大现象,并未及时采取其他措施,没有怀疑出血引起腹膜炎的可能,如确诊是腹膜炎必须剖腹探查,漏诊了这个病情。没有对患者的严重病情及时判断剖腹探查,待患者血压进行性下降,低至77/43mmHg,肠鸣音减弱,2次/分钟,双脚已冰凉,在这种病情危重情况下还询问家属是抢救还是保守治疗,一直未提出转送上级医院抢救治疗,未尽到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在家属提出转院时,即不按排120急救车,也不联系上级医院,还说因路远路颠,不能保证病情危重的患者能够活着到达无锡市人民医院,当家属自行联系上120急救车时,一再要求转院时,才同意转院,更可气的是竟然在出院记录上这样写到:患者目前病情危重,外科会诊后建议手术治疗,我院无条件进行此类手术,建议转外院手术进一步治疗。惠山区人民医院延误了患者最佳的治疗时机,送至无锡市人民医院时已是弥慢性腹膜炎,最终造成患者全小肠坏死,右半结肠坏死,不得不行全小肠、右半结肠切除术,在ICU住了6天,普通病房住了25天,必须终生靠静脉肠外营养液维持生命。

损害赔偿 2018-10-19 1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抢救危急病人时,在难以取得家属签字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医院可以立即实施抢救。因此在手术过程中,如果情况紧急,为了抢救患者,是可以不经家属同意先进行抢救的。
  • 对于漏诊行为,如果医院有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
    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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