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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9日上午患儿发烧在就近的诊所看病打针,傍晚患儿低烧一直不退,又去诊所咨询,诊所医生建议30日去市人民医院看病检查以及验血。9月30日8点家人带患儿市人民医院门诊部挂号就诊并检测血液,家人告诉医生患儿的症状:发烧,偶尔抽搐。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引起发烧等症状,血液检测正常,开具退烧药针和消炎针。30日下午患儿在家依旧低烧不退,随即又去市人民医院找到当时的主治医师询问,医师看后说不要紧,回家等孩子退烧即可。30日傍晚患儿继续发烧不退,又去医院咨询主治医师,医生说孩子感冒发烧已经打了退烧针,很快会退烧,而后建议家属要不要让孩子留院观察下。导致家属以为就是孩子患的是普通感冒,而没有住院观察。30日晚上孩子依旧没有退烧。10月1日早上又送患儿去医院,到门诊找儿童专家就诊,专家一看就是说是手足口病重症,须转院送至省儿童医院,并告知家属患儿有生命危险,可能在去省医院的路上就有危险。在120发车前,专家还叮嘱随同的医生和司机说国庆人多堵车,多带瓶氧气,结果患儿在去南昌的途中,护士发现在使用中的氧气瓶快没氧气了,询问随同的医生怎么办,医生说后面还有两瓶氧气,可家属打开发现全是空瓶,医生和护士随即使用人工按压等急救措施,其间患儿出现口中溢血等。患儿在送到省儿童院的时候以前停止心跳了,省医院等待接手的急诊医生在患儿送到的时检测患儿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现在请大家帮忙看看这属于医疗事故吗,可否申请医疗鉴定,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 2018-10-19 18: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医疗事故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会产生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情节严重,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
    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
  • 你好,需要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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