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患者性别女,年龄50岁:1)2014.3.28日上午右手腕桡骨骨折去**医院治疗王医生,照X片说保守复位治疗并打石膏。2)2014.3.29上午拿报告单和X片,王医生要患者家属拿着报告单和X片找门诊的骨科主任孙医生,看过后说要主治医生王医生重新复位,到5楼骨科住院部王医生的办公室,王医生又到走廊上叫马主任进来看看,马主任说复位效果可以,不用在重新复位。随后王医生说患者在过一个星期来复诊。3)2014.4.4上午复诊,再照了X片,到2014.4.22,17天了,报告单和X片至今未给,王医生对复位恢复情况也没说明,到底是好还是坏?4)2014.4.13上午复诊,王医生说换石膏,同样没有对复位恢复情况也没说明,到底是好还是坏?换石膏的过程是否会碰到复位的部位,要不要复诊照X片?恢复的好不好?要不要手术之类的?均未提到。5)2014.4.21上午复诊,又照了X片,王医生观察了1个多小时,对患者说什么肌肉萎缩,复位移位了,要动手术,之前几次复诊为什么支字未提复位恢复情况?6)2014.4.22上午去厦门中山医院找骨科主任医生,对照X片说要动手术。随后又到集美二院找医务科及骨科马主任,交涉的结果是马主任跟医务科的都明确的说我们医院治不了,要我们去别的医院治疗。问:1)打完石膏后门诊的骨科主任孙医生说要重新复位,骨科马主任却说不要再复位,为什么2个医生的结果不一样?若马主任诊断错误,需承担什么责任?2)治疗过程中,王医生在患者前两次复诊均未给患者解释恢复的状况,而且医院也迟迟没给X片和报告单,王医生因承担什么责任?医院因承担什么责任?3)23天后即2014.4.22找集美二院的医务部和骨科马主任就治疗过程在交涉过程中,马主任跟医务科的都明确的说我们医院治不了,要我们去别的医院治疗。马主任,医务科的要承担什么责任?医院要承担什么?4)综述,要起诉这家医院,还可以要医院赔偿治疗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失费,人工费,还有什么费用,赔付金额多少?烦请律师解答,谢谢!!

交通事故 2018-10-19 18: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医疗事故意愿进行赔偿的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补损害。
    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无法用财产的标准加以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
    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
    (3)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两个条款均规定有"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系同一概念。
    因此可以理解我国的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样可以构成一个逻辑分明、层次清楚的完整赔偿结构。既然如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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