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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您们好;请问我以下资料医院是否对我人身造成了伤害。我06年入诊时医生说是为左甲状腺腺瘤,术前做了T3.T4.B超。心电图各项检查,检查结果医生却没发现我右边存在甲状腺先天缺失,于当时做的手术,手术方案为《次全切》除术方案,术中发现我左边甲状腺感染,医生术中使用了次全切手术,并在术中才发现我右边甲状腺先天缺失,术后才把这情况告诉我,术前也没有告知我术后会引发甲减或其它并发症,医生告知我术后每半年去复查,我07年3月到该院复查,复查结果显示当时T3.T4均不正常,医生却告知我一切正常,《可惜这个没有书面签字,只是医生当时的口头语言,请问我该怎样维权?》,听了医生的答案于是我没有管它,直到2010年11月到别地医院复查一次,结果却是骇人听闻,该检查说我是《甲减》我得终生服药来维持甲状腺激素。我想维权,想得到医院的一个说法,请问我还能提起上诉吗?你觉得这官司能打吗?有多少胜诉的机率

诉讼 2018-10-19 1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的构成应具备的条件
    1.发生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
    2.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正常的、合法的医疗服务中,由于医疗过失或者过错,导致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3.医疗事故必须是医务人员治疗护理过失造成的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4.病人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不是可能发生。
    5.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须与病人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予以确认。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你可以与院方协商,协商不了起诉维权。
  • 在病人本人可以表达的情形下,或者医生认为可以由本人签字并且将所有病情告知本人的情形下,可以由病人本人签字,
    签字的目的是医院履行对于病人的告知义务,将接下来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或者说手术,的必要性,风险,等诸多因素对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签字了,那么就代表认同医院的手术措施,以及愿意承担所面临的风险。医院这么做实际上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医疗纠纷。
    但是关于医疗风险,如果医院在手术过程之中确实存在过错
    并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予以最终认定,那么即便签字了,医院也应当承担患者的赔偿责任。所谓患者承担的风险 只能是人力所不能及的风险,对于可以避免 应当避免 医院因为疏忽而导致的损害 医院还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所以,手术需要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签字,实际上是医院为了避免或者说降低法律纠纷。
    只有签字了 医院才敢手术
    不签字的情形下,很多医院不敢手术的,因为他们怕医疗纠纷
    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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