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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在一家公司上班,迫于公司领导的压力为领导担保结款,担保三次,分别是12年6月份,9月份,12月份(此份为一年),结款期限为半年或一年。债权人是领导的朋友,对本人经济状况非常清楚,根本无法偿还债务。但是还是同意本人担保。公司13年出现资金危机。公司领导借款迟迟未还,一直到13年12月下旬距离最后一次借款偿还期限还有几天。后债权人打电话给公司领导让我再去续签字,前两次借款偿还期限已过。作为担保人我就签了字,但身为借款人的公司领导却没有签字。一直到今天。我想问一下债务人明知我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还提议让我做担保人,此做法恰当吗?我的担保人资格是否成立?后我又去签字,我的担保期限是否延长?如果延长我的担保期限要延长到什么时间? 债权人期间一直让我催促领导还款。并无明确让我承担责任。因为债权人知道我无偿还能力。

债权债务 2018-10-19 2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在一方无力承担还款义务时,只需要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 作为欠款担保人,需要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在欠款人不能履行欠款偿还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履行偿还责任。
      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借款到期之后,银行可以选择要求借款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约定一般担保的,在欠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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