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主要是家里有个亲戚贾某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贾某口头述说一个虚构的事件向亲戚、朋友借钱,并许诺高额的利息,从去年年初到今年7月,他确实已按照许诺支付了高额的利息,现在大家都知道事情是子虚乌有的,贾某把所有借到的钱拆东墙补西墙,都已经支付了利息,现在需要变卖自有资产来还账,但是在整个时间中,已经有一部分人提供了资金,现在已经本金以及高额的利息一起撤出去了,所以贾某现在需要偿还的本金数额还是相当巨大。现在我想向各位律师咨询的是:1、这个事件算不算是诈骗?2、所支付的高额利息肯定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万一最后这个事件进入司法程序,支付的利息可不可以算做当事人贾某所偿还的借款本金?他向所有债主的借条上并未标有“利息”一事。3、整个事件里面,贾某借款的亲戚朋友里面有国家公务人员、人民警察等,对他们的工作会不会构成影响?算不算放高利贷?4、这里面有当地的公安人员,贾某为自身考虑,是否要去异地自首

债权债务 2018-10-19 21: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只要超过24%的,同属于“高利贷”范畴,不受法律保护,但年利率超过24%至不超过36%的,是个缓冲地带,属于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赌债也属自然债务)”,也就是说出借人要求法院确并要求按超过24%至36%之间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已经按该利率实际支付了利息的,对超过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亦不能请求法院予以归还。而对年利率约定超过36%的,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即法律是禁止的,即使借款人实际支付了利息,对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也可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借条上写利息是合法的,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成都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