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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没有拿到执业医师证的情况下(一月后拿到手),医院安排值班,出现医疗事故。请问,我朋友该怎么办。谢谢! 事情经过——因腹痛8小时入院,测血压85/60,腹部压痛、反跳痛、肌卫明显,考虑穿孔可能,没输液,我朋友陪家属马上行拍片检查,途中病情加重,回病房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有胃切除、肺切除、肾占位,多次入我院治疗,有隐瞒病史。医院要求尸检,家属不同意。当地卫生部门处罚我朋友,暂停执业6个月,请问,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没证(刚毕业,本科,没助理证书),这样处罚合理么,我朋友该怎样采取法律保护自己?

医疗纠纷 2018-10-19 21: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第37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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