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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仓库管理员,我合同是签的三年,2011年5月9日到2014年5月9日到期,可是今天已经11号了,领导不签字不让走,说我没交接清楚。而且我在三月份已经提出合同到期不续约了,领导知道这件事,中间过了一个月才把人弄来,我所管理的东西有8000多项,他说不交接完不让走,到4月底才把人弄来,不到十天让我把所有的都交接清楚,我算了下怎么也得一个月才能完成交接,而且我们公司得有各个部门领导签字才可以办理手续。人事已经说过了9号就不用来了,来了也不给钱,可我们领导非让我来,说如果他不给我签字,我就走不了。请问我不去上班有什么法律上的影响吗?

债权债务 2018-10-19 23: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要从一个月开始支付直至一年的每个月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予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单位这种情况要支付你的每个月双倍工资,你同意可以去你的单位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 1、先与单位协商,补签劳动合同或者是自己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金。

    2、不成的话,再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3、还不行的话,就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处理比诉讼的处理要快一些。
  • 公司应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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