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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11年12月份,通过面试应聘合格后上岗的,到2012年3月31日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把我解雇了,6月应公司要求回去继续上班,10月23日晚公司派一名经理跟我说公司又把我解雇了没有正当理由,只是别人把我的位置顶替了,1月2月3月7月8月9月是满勤10月23天工资两次都留了500元押金我的10月份工资还有押金得等到11月份10日发放我现在能得到哪些补偿,我没有工资条每月都是公司做表,我签字领取,报名表的姓名和公司做的工资表姓名不一致

合同纠纷 2018-10-19 23: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 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提出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提前30日,二是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此看来,你口头辞职是不对的,况且又没有提前30日提出.按正常程序,你在书面提出解除(在此是指辞职)劳动合同之日起应继续在单位工作30天,30天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本案中,你在提出口头辞呈后便不到公司上班是不对的,公司如果算你旷工也应并无不妥之处了.由上分析,应该属于你违约了.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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