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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是11月死者在我诊所输液后,回家30分钟摔倒死亡。通过解剖和到法医的医学鉴定,死者是冠心病伴细小动脉硬化致死。我在97以前就取得了医师资格。在新的医师法颁布后,我们卫生部门没有给我们及时的过渡,今才过渡,我现在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是法人,现在卫生部门给我鉴定了个非法行医行为。现在死者方把我告上了法院,其由是人身损害赔赏,要我赔20万。请问,我会承担什么责任吗?我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呢?我该赔好多钱呢?在死者死的时候我垫付了一部分钱,她能够退还我吗?我应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8-10-20 02: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 (一)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的种情形有:
      
    1、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2、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3、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4、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5、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开办医疗机构的;
      
    (二)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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