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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今的元月出生,出生一个月后被疑是21三体综合征(唐氏综合征,也就是智商很低的类型,染色体变异疾病),今的九月份拿到相关部门的染色体检测得到确认.   孩子出生前一直是在我市的一家三甲医院做定期产检,有一项是孕妇“甲胎蛋白值的检测”,结果都比正常值低很多,妇产科医师解释偏高可能是畸形或是脑神经血管疾病,但低了没有防碍,并在检验结果上表明正常。  但到我市另一家也是唯一的能做染色体的权威医院表示,产检中有几项已经清楚地显示出新生儿唐氏综合征的可能性已经很大,如果是有这项检查和有经验的医院一定会提示出生前做进一步的检查以予确认,及早进行引产,以至不会生出有大缺陷的孩子。  一个这样的孩子降生,导致我的整个家庭都承受巨大的精神打击,加重了一个普通的低薪家庭的负担,造成无法言语的痛苦。  我想跪求各位著名的律师给我法律援助,告诉我是不是有权利控告这家医院的不负责,我应该取得一些怎样的证据,院方是否应该对我进行赔偿。  万分感谢!!!

刑事辩护 2018-10-20 02: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第11款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具体执行和计算是还需要根据疾病病情、医院责任程度等来考虑。没有具体明确的包括赔偿支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平均生活费是否随年度变化而变化等等因素。需要在具体事例中由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确认。
  • 这种情况一般情况医务人员没有责任,因为检查并不能确保孩子百分百健康,但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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