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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这样的情形,是否可以打赢官司,医院的责任该如何鉴定,赔偿金额是怎样的标准。病人,55岁,于2014.2.24号因左前胸部疼痛、颈痛、左臂痛、左后背痛,在A人民医院门诊看病,心电图:部分ST段改变,颈椎CT:颈椎间盘突出,医院诊断颈椎病,心供血不足,给予针灸、推拿中药治疗,对心供血不足未给予处理,也未进一步检查或收住入院。后病人症状加重,分别于2014.2.25号至B人民医院内科、骨科、心血管科就诊(内科检查后,建议至骨科,后又至心血管科),心电图:ST段改变,内科诊断考虑胸痛、颈椎退变、胸椎退变,建议至骨科就诊,骨科未检查,诊断考虑左肩背肌纤维质炎,建议休息。病人在B,未开任何药物治疗,未建议进一步检查及收住入院;2014.2.27日又因胸部疼痛,至B人民医院检查(心血管科),医生只检查血液,没有让患者进行心电图等其他检查就打发病人回家(当天病历卡没写任何文字)。患者回家后于2014.2.28号晚6:30,在菜市场时感觉胸痛明显跌倒意识丧失,当时很多人在场,直接送至C院时病人呼吸心跳已停止。病人从B院回家短短两天就因为胸痛死亡,我们家属觉得病人死亡实在是冤屈,如果病人能住进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病情变化时能得到及时的抢救,我们家属也不会后悔了。病人55岁,以前没有什么疾病,先后至两家医院就诊,医院检查有遗漏,都没有诊断出病原,也未建议住院检查治疗,及使用药物治疗,直接导致病人死亡,针对以上情况,我们请A院及B院给我们家属一个说法,还病人一个公道,承担因医院因自己的过失导致病人死亡的责任,解释及回复一下我们家属有疑问的几个个问题,如果医院不能解释,我们家属只有通过法律程序解决。a、患者病情严重,医院不够重视,对病人疏忽大意,责任心差,简单检查后告知病人没有问题,没有开药、也没有进一步检查或收住入院,就让病人回家,直接导致病人因胸痛不能及时诊治而死亡。b、医院检查很不充分,2014.2.27号没有复查心电图、也未行心脏彩超及胸部CT、或动态心电图等相关检查,没有查出病原。c、患者有心绞痛症状,心电图也有异常,医院没有给予任何处理措施。死亡证据:a、因家属不懂,尸体已火化,死亡证明写“猝死”,事后经人提醒才发现问题;b、死亡时,有众多目击证人,是否可以根据目击证人描述死者发病症状,作为证据。

综合法律 2018-10-20 07: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院乱检查要承担责任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因此,医院乱开检查项目属侵权,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院乱开检查项目属侵权。
      乱检查指的是,采取重复挂号,重复化验、检查、治疗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住院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虚构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乱检查将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根据这部法律规定,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 1.医疗纠纷处理有几种途径: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2)行政处理。程序是:向医院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递交书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写清楚患者个人情况、诊疗经过、造成伤害的证据(X光片,医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等)、患者的要求;卫生局对有关情况到医院调查,征求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如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将医患双方有关材料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的调解,调解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3)司法途径,直接到法院起诉。
    (4)通过第三方调节机制进行调解(如果当地建立了这个组织的话)
    (5)当地政府信访。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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