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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本身患有全身多脏器疾病,右腿脉管炎致右脚肿胀。住院两天后,住院部建议转往上级医院就医,本院中医门诊医生留家父继续诊治,告知家父能治好他的毛病,采用中医疗法,四天后家父病发死亡。真是由于这位医生的误诊,以及医生对自己医术的高度自信,导致了家父送往上级医院救治的机会。

交通事故 2018-10-20 08: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因医生误诊造成人身损害的,根据损害程度由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是因为医疗水平所限,目前不能诊断的疾病,医院不用承担责任。
    3、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按堵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序确定,双方对损害赔偿不能协商一致,受害者可以向医院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相关规定:
    (1)《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有关医院误诊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诊断方面的过失,即误诊和错诊。正确的治疗首先取决于正确的诊断,错诊势必发生错误的治疗,轻则延误对患者的治疗时机,重则造成死亡或病残。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结合法医学鉴定及尸体解剖结果证实,临床诊断的误诊者并非少见,但误诊不一定都是医疗事故。如前所述,限于各方面的客观因素,如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特殊而又复杂少见的疾病难于适时明确诊断;因医疗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限制等都可能发生误诊,这些都不能笼统地认为是诊断方面的过失。通过尸体的解剖和病理学检查证明,临床诊断的正确率能达到百分之七下,就可以认为是一个高明的医师。患者方面常常认为诊断错误,就是医疗过失,这种认识未免有些偏颇。当然,在各种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出现的误诊,毫无疑问地应属诊断为失。  病人因病而出现的症状、体征及生化、物理仪器观检查结果的表现,是医生观察、研究进行综合分析而作出诊断的原始资料。若资料不全,或认识、分析片面,或过于相信化验和仪器检查的结果(如出现了假阳性或假阴性),而忽视对整体病情的分析,诊断就不正确。由误诊又可导致错治,错治又可导致病人的产生不良后果或死亡。这一系列的情况可称之为误诊。  用什么标准衡量临床误诊?作者认为,在法医鉴定中,应以尸体解剖病理学的诊断结果与临床诊断相对照。但是,病理学诊断和临床诊断是两门不同的学科,虽有其一致性,有时亦不完全相符。对不符之处,学术上可探究其原因,以丰富对疾病的认训。但在追究责任时,却不能将有争议部份作为鉴定结论依据。因为,病理检验、包括组织切片显微镜检这所得,是直观检查的结果;而临床诊断的依据是病史收集、体格检查、化验、物理仪器检查、病程观察、治疗反应及预后等观察之所得,是对一系列资料间接概括,在医学理论指导下,凭藉医生个人经验,进行综合分析的结果。因此,临床诊断的正确性,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医生的学术水平和临床经验,这是与病理学诊断在检查对象、环境、条件和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误诊是指由于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诊断是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诊断正确,才能实施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治疗措施,否则不仅不能达到治疗目的,甚至会给病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误诊是一种医疗过失,后果可轻可重,轻者延误治疗,重者导致病人残疾或死亡。值得注意的是,诊断错误并不一定都是误诊,由于各种疾病均具有复杂的发展过程,在典型的症状和体征还没有表现出来的时候,再高明的医生也难以确诊,只有疾病充分发展后,各种支持诊断的表现才逐渐明朗化,此时确立的正确诊断并不能说明先前的不明诊断或错误诊断是误诊。判断误诊应从两个角度考虑:其一,医生在诊断过程中不负责任,如不认真采集病史、不全面进行查体等。其二,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较低,对应该而且可以认识的疾病没有认识。  
    1.责任性误诊。责任性误诊是指医生马虎从事、疏忽大意、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误诊。在临床工作中,各科均有各自的一套采集病史和检查检验程序,医生必须遵照执行,结合各病例的特点,认真完成诊断工作,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误诊。常见的责任性误诊错误有下列几种:采集病史草率,不详细问病史,不重视病人或家属提供的情况;忽视其它医疗单位或其它科的资料,不重视陪送医务人员的意见;不认真分析病示;对疑难问题不驻时请示或会诊,擅自鲁莽行事。  
    2.技术性误诊。技术性误诊是由于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低下造成的。医学各学科均有自身的一整套科学规律,各级医生必须达到技术水平的要求才能胜任医疗工作。否则,尽管医生使出浑身解术,也仍然不可避免误诊的发生。为了提高医生的专业技术水平,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各种考试制度和一系列专业教育的规定,并且在临床工作中,建立了查房、会诊、病倒讨论等规章制度,努力减低技术性误诊的发生率。但是,个别医务人员仍然不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对于某些疾病,基于医生应该达到的专业水平,依据当时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如果应该确诊而没有确诊或错诊,则属于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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