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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长安一家港资集团下面的公司上班,做车间主任。2014年5月12日,我个人提交辞职书,写明6月13日离职。但辞职书交上去后,经理当时没有批准我的辞职,与我面谈结果是不批准辞职,继续上班。从那到现在我一直正常上下班。(但当时他没有把辞职书还给我)。6月25日,公司人事部门的同事口头通知我,说是收到我的辞职书了,上面写的是7月13日离职,要我准备做工作交接手续,7月13日正式办手续。应该是有人将我的辞职书上的离职日期由6月13日改成7月13日,并且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另我的劳动合同是2015年6月到期,劳动合同上关于辞职也是写提前一个月申请。请问像这样的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假如我不认可他们修改我辞职书的日期,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按辞退员工来申请工资补偿?还是说,我可以否认辞职书,继续在公司上班?像这样的情况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假如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收集哪些证据?谢谢

仲裁 2018-10-20 1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若你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老板无权不让你辞职。  
    2、你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从入职以后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同时,要求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3、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 你好,如果是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除非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满意答案,请采纳。如需法律帮助,请留言或直接来电。
  •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该怎么补偿,给不给补偿分三种情况。

    1.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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