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请问自主研发的汽车随车吊可以申请专利吗?专利的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18-10-20 1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 专利权的客体,实际上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三种专利。  
    1、发明是对产品的形状、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的授予条件: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的条件是不同的。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以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和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可以申请,我国专利法对: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三种不同的保护对象授予专利的条件也不相同。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在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三种不同的保护对象授予专利的条件也不相同。   
    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是授予专利的客体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大特点。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不出现抵触申请。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创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实际效果。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除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外,还应具有美感,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怎样申请专利?   专利的申请需申请人主动申请,专利申请应向专利局提交书面文件。   如果是申请的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交的文件有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专利要求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图片或照片、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对于发明专利,在提出专利申请后,依据现行专利法规定,专利局将对申请案进行初步审查,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形式的要求。经审查符合其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即早期公开。   在申请被公开后,自申请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进行实质审查。   即实质审查后没有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的决定,发给专利申请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相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较为简便。   在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规定,发给相应的专利权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秦皇岛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