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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司窃取本公司客户资料(这客户资料有可能是离职员工带走的),进行不正当业务竞争,对本公司客户说我司电话换了,或说我司已倒闭造谣让本公司的客户有业务打他公司电话,除了通过经侦来解决外还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谢谢各位律师!

不正当竞争 2018-10-20 1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若属于民事纠纷的,企业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若泄露商业秘密,达到以下规定的条件的,那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轻则触犯《劳动法》,重则涉嫌侵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您好! 客户资料系公司重要的经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公司一般都会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如公司员工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协议》获取、使用、披露客户信息,应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如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则依法应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尚未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可能会因为泄露而造成重大损失,建议您目前尽快采取措施防范法律风险,并及时对该员工进行适当的处罚和教育,同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宣讲相关法律,加强公司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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