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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经干完了!装饰公司一直不给我签工程承包合同!工人工资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07-01 1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中,为务实性处置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有关事实承揽关系而创设的一项保障性制度。其主要是为解决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情形下,对付出了大量技术、资金、劳务等投资要素的实际施工人之合理利益关切而设立的一项保护性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合法的“施工人”主体,一般是指有效施工合同中的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等。  但“实际施工人”却是来源于“无效”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一般是指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中的承包人。
    工程实务中的实际施工人往往是虽然有资质,但其等级较低不具有投标或承揽、施工资格的企业;多数情形下甚至是没有资质也没有企业主体,只是包工头带领的农民工所组建的临时施工队。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或者虽然初验不合格但经发包方主张“修复权”后实际施工人将工程质量修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以造价鉴定为基数据实结算,从而获得合法的支付请求权。
      对“实际施工人”合理利益的保护机制在《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即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制度时应当注意的是,首先应明确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应先向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原承包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原发包人主张权利。
    该条第二款是特殊情况。即在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的情形下,在程序上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此时,法院有权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与承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存在次承包方(实际施工人)以其与原发包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法律关系为由而要求发包方承担工程款的直接支付责任的纠纷情形,实际施工人的目的是以此来规避原承包人履行能力不足的风险。
    但是,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原发包人之间并不存在全面实际履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由,也即双方并未直接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其分包合同无效,也应当受合同相对性的制约,实际施工人应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涉诉。
      特殊情形是,只有在次承包人与原发包人之间已全面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且次承包人在事实上已取代了原承包人的法律地位并与原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应当准许次承包人以原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
    原发包方在承担支付责任后有权向原承包方追偿。  由于涉及到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实际施工人”保护制度的立法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重视。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有什么?

    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以下规定:

    (l)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订立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有利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合同按照其订立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根据您描述的情形,用人单位已满一年未与您订立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您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您可主张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两倍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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