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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没有分开停车场,也有以有车库为理由擅自将公共区域分成个人停车场的业主,不允许他人停车,发生过争执,通过房地产调停,业主仍然说脏话,伴随着威胁暴力的动作,这种情况反映在哪个部门,还是报警?

房产纠纷 2021-05-05 11: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否应向业主收停车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
  • 业主维权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是向当地房管局投诉的,另外视具体的侵权行为所归属的管理部门不同,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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