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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17日半夜10点多左右,本人驾驶单位蓝牌箱货车在吉长高速疲劳驾驶追尾大货,大货【外地车,后保险杠变形,无碍】本人腿部受伤骨裂住院,住院期间单位一个人都没来,药费让我自己想办法,住院自己花了5千,实在负担不起才出院在家养伤,身心照成极大伤害。一直在家打电话和单位协商都没有结果,一直到现在。箱货车头受损严重,【注;本人蓝牌箱货上岗证正在办理中,单位经理同意才开车,出事那晚单位领导让我用车队长的名字住院挂号,】单位说追尾自己负全责,也没有上岗证,单位车只交抢险,单位负责修车,医药费自己负责,我给单位开了半个月车,住院费和半月工资都不给开,律师我该怎么办,谢谢

交通事故 2018-10-20 21: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目前我国上岗证涉及太多行业,都需要经过检查或考核等环节取得。
    上岗工作的属于一种工作的证明,上岗证根据单位的不同要求是不一样的,一般企业自主培训的人员的上岗证只能在单位内部使用,还有一种是国家的颁发的专业技术特有的上岗证,是在全国都可以使用的。

  •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3条规定,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你可以依照相关证据,举报到劳动监察部门或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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