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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是环卫工人,现在59周岁,事发时是58周岁,现在腿部还在受伤,现在我们想自己认定工伤,但是问题来了:1:我家是动迁的,昨天查看我父亲的保险是大连失地失海叫的,也就是我爸爸到60岁就可以领我们这边的低保,昨天我想去认定工伤,他们说像你这样用工单位都给交的商业保险,如果你想赔付,你这个失地失海这个低保就会取消,两者不能同时享用,请问这个观点成立吗?如果我认定工伤,我就让他们单位赔付,不用保险赔付可以吗?2:他现在就给我爸爸开4个月工资还有两个月没有开,医疗费花了1万没有报销,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权?3

保险纠纷 2018-10-21 07: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各地市出台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等待遇。
  • 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 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销工伤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5.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6.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民事责任伤害赔偿的工伤,要先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民事赔偿,如果民事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则由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进行补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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