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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所老板委托他的朋友招聘一个服务员,他的朋友和我的朋友认识,我正想换工作,就经过我的朋友介绍到了那个会所上班,我到会所上班后我的老板的朋友一直打理会所,老板有时就来一次,我是5月上的班,三个月试用期,5月6月7月是试用期,工资2000,都开了,8月和9月过了试用期工资是3000元,老板一直没给我开,我看到他时问他什么时候给我开,他就说过几天,过几天我打电话他也不接,这几天会所他也不去,会所的房租到这个月5号就到期,我该怎么办,老板的朋友也不管,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也没有合同,我怕5号以后就找不到他人,如果我在会所拿一些东西放我这里抵押,等老板有工资的时候再给我开,我在还给他,这样算不算偷,当然我会留个纸条给他(因为联系不上他),不知这样会不会触碰法律,我今年20岁,这点钱对于我来说能解决很多问题,我想问,第一,这种情况我该怎样要回我应得的工资,第二,我在会所拿些抵押物(因联系不上他我只能留给他一张纸条告诉他)这样拿了东西算不算偷,会不会犯法,请律师们帮我想想我该怎么办,谢谢,

合同纠纷 2018-10-21 08: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目前你们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关系。再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你作为承租人,完全可以随时解除该不定期租赁合同,只需要付你实际上租住这段时间的租金。如果该半月租金是你实际租住所产生的房租,你是要给他的,但如果该半月租金是另外给他的(例如所谓扣押金等等带有合同违约惩罚性条款的)那是不行的,因为后一不定期租赁合同没此规定。
  • 工伤赔偿中的工资基数因为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但均指应发工资。涉及到基数计算的一般为:
    一、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人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些省市规定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
    二、社会平均工资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社会平均工资用于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和生活自理障碍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三、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按国家统计局、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计算,用于计算工伤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原工资
    原工资是指遭受事故伤害前的工资,用于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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