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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a,共有人b,a失踪数年,由指定代管人c代管失踪人a的财产,房屋共有人b之后死亡,b家人要求继承b的房产,代管人c能代替a处理房产过户问题吗

离婚 2018-10-21 15: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政策下房产过户需要以下手续和流程:
    1、签订合同交付定金;
    2、去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3、银行指定律师与申请人谈话,审核贷款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件、收入证明等等);
    4、银行指定阿评估师对出售房产进行评估,确定评估价值;
    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一起送交银行进行审核;
    6、银行确定申请人具备贷款条件之后,发放贷款承诺书(银行按照评估价格确定贷款金额,所发放的贷款额度一般是评估价格的70%);
    7、银行发放贷款承诺书之后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8、买卖双方同时到房地局办理过户,递交相关资料,大多数情况下最迟应该在办理产权过户当日由买方向产权人支付首付款,也可以按照约定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部分银行要求贷款申请提交后几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暂时冻结;
    9、过户后银行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贷款部分的钱款转交原业主;
    10、新产权人(贷款申请人)房产证下发后将产权证留存于银行或者是银行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将盖有抵押登记章的产权证书原件交给新产权人。
  • 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增加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和增加的共有人;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 继承房产过户,先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有所有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爹妈)三方一起到本地公证处,办理选取继承人继承,有放弃的就签署放弃继承协议,一起签字做公证。
    取得继承公证处,就有被选取继承人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办理继承过户,。
    重办继承人名字房产证。
    费用:评估费千分之六,依据评估价交纳2%公证费,过户有几百元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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