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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辽宁昌图人,我在哈尔滨工作单位给交了3年的保险,现在我回来了,保险也迁了回来,因某种原因。我三年没交了,请问我能补交吗、

保险纠纷 2018-10-21 18: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办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保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要求,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办补缴: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2)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3)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4)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 一,单位医疗保险缴纳比例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档案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按本人档案工资收入的2%缴纳;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相关规定缴纳。  二,事业单位医保参保人员: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局局机关除外);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  3,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退休人员;在民办学校工作的原区内在编的公办教师。  三,事业单位,个人医疗帐户的构成:  1,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区医保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2,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3,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  
    (1)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
    1.2%计入个人帐户;  
    (2)36—50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
    1.6%计入个人帐户;  
    (3)51—60周岁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
    2.2%计入个人帐户;  
    (4)退休人员按其养老金的
    4.5%划拨个人帐户。
  •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
    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
    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员工补缴当月个税证明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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