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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离异,婚前首付买房,产权证名字是我个人,婚后共同还款。法院调解离婚,由于房子是我个人婚前财产,双方都无争议。所以调解书上就没有提及房产归属问题。于是,问题来了。本人去房管局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房管局以看不到调解书上产权归属为由,拒绝办理。提出:1,必须前期到场签字;2,出具确认房屋产权的法律文书。本人随后去了法院,法院给出的说法是:房管局不懂法。房屋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不存在分割,所以法律文书不必提及产权归属。个人疑惑: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已补偿给前妻。产权证日期也是婚前,名字也是我一个人。房管局一口咬定看不到产权归属字样。请问:房管局这么是不是不作为,到底是谁的责任?

离婚 2018-10-21 2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 你好,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涉及相对应增值部分的分割规定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也就是说,法院按照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建议先协商解决,无法协商可诉讼至法院,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若需法律帮助可:来电详询、委托律师代为协商、全权委托律师办理。
  • 原则上如果能够证明婚后财产是以婚前财产变卖款来购置的,那么属于婚后个人财产,只是财产的形式从婚前的不动产转变为婚后的另一不动产,还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实际上举证并非那么简单。况且,你陈述的婚后所买房子系产权共有,那么法院按照产权共有进行分割的可能性就较大。
    不过,如果是男方,应当充分向法官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据,可在调解时积极主张权利。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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