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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车行的车间主管,因为单位整改,在没有公司公告和工会表决的情况下,我被人资部门下达了待岗通知书。以上情况我留有录音证据。我2014-8-29日去取我的工作合同,人资部门主管说有公司规定不允许我复印合同,我说合同应该一时两份为什么不给我,她还是说公司规定,我问她要相关规定,她拿不出来。我想问问,公司下达待岗的行为是不是违法。他们这是想要我自己离职,然后赔偿公司两万多元的培训费。我认为这是在整人,我应该怎么办,即离开了公司,而且公司不会向我要培训费。还有人资部门不让我复印劳动合同是不是违法,如果违法,我由该怎么办,谢谢,祝工作愉快!

合同纠纷 2018-10-21 22: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突然离职的,劳动者离职之后用人单位批准之前这段时间,作为旷工处理。
    劳动者旷工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赔偿。劳动者应当赔偿给用人单位的金额,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劳动报酬中扣除。
    经扣除,劳动者劳动报酬仍有剩余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补办工作交接手续后支付给劳动者。
  • 一般劳动者辞职,是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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