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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发现有人匿名在网上发布帖子,点名道姓的对我进行诽谤,捏造事实,对我名誉、清白造成很大的影响,

合同纠纷 2018-10-22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诽谤的构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3、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一般诽谤行为需要年满16岁,16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同时16岁也是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其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4、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 1、在网上擅自发布他人照片,并进行诽谤的,属于违法行为。
    2、被害人在遭到他人诽谤后,可以直接联系发贴人,要求其立即予以删除。
    3、发贴人拒不删除的,被害人可以向网站管理方表明身份,说明情况,要求予以删除。
    4、发贴人拒不删除,网站管理方经告知也不删除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发贴人、网站管理方停止侵权,删除帖子。对于造成影响的,还可以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物质或者精神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稳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而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要有特定的受侵犯人,二是有侵权行为的存在,三是需要有损害事实,且这种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有过错。
    可见,对方已经侵犯了你的名誉权。   需要提醒你的是,要注意举证问题,即证明该匿名邮件的来源。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
    个人认为,你可以通过间接证据(如对方的名片,自我联系方式等)对该邮件的所有人进行举证。当然,由于邮件合法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身份号码等)在“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即网络服务提供商) 处均有备案,如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的电子邮件的作者 即为信箱的拥有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构成名誉侵权,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你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你认为公司对你的个人资料的泄露负有责任,个人认为,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如果公司确对你个人资料的泄露负有责任,你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另行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这并不影响本案中邮件发件人对你名誉权侵犯的构成。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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