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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3日下午,一职工在上班时突然发病,感觉身体极度不适,全身大汗淋漓,随后将衣服解开,这时其领导经过此地看到此情况,向其询问情况,后询问是否需要去医院,此职工未有同意,然后职工请假回家,到家后其家人将他送往医院,途中该职工昏迷,约10分钟后到达医院,在急诊进行2个半小时的心肺复苏术后有心跳,利用呼吸机进行呼吸,后转入ICU重症病房进行治疗,于2014年2月19日死亡.该职工的情况与110律师网上所写的一个案例(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原因都符合的情况为什么不被定工伤)非常相似,请问他的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纠纷 2018-10-22 12: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 在劳动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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