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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是国企,可能当初签合同不能跟单位直接签,所以我们是被劳务公司派到这里来的。当然合同也是签了。从去年11月签的,但是今年6月单位餐饮这块被成包出去了,所以我们又与另一家劳务公司签了合同,当时签合同时是我们员工先签的,上面单位什么内容都没有写上,只是我们不签就说保险交不上。于是我们都签完了   后来通过小道消息知道我们的合同是3年,前几日单位要求我们从这个部门调到别的地方,因为年底了市场不景气,没有跟我们商量我们是否愿意,就强行执行。我们5人不同意所以还留在原岗位,单位又以我们不服从管理,用员工手册和劳动法第39条吓我们,要求我们停职,但是这个停职单不留给我们也没有我们的签字,我们可不可以不同意。也没有跟我们谈如果停职我们的工资怎么算?另外最重要的是合同我们单位并没有给我们。我想寻求帮助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怎么办?如果单位以这个开除我们,我们是否有任何的补偿?   我看到只有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但是我们中间签合同换了一家,工作时间上确实是满了一年。我们的工资经常托发,而且单位还欠我们的加班时间有的都达到40天了。这个应该怎么算?谢谢各位律师了~

劳动纠纷 2018-10-22 19: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如果单位不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关于加班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 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协商解除合同的按一年一个月,不足半年半个月的,违法解除合同才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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