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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1年入校期间签订了一份3年校企协议(全班都签的),现在刚刚毕业我想解除那份协议,但是公司的人却说要赔付违约金,但是协议书写的是归还培养费,(我们每学期每个月有发500生活补贴,但是只有第一个月学期是按时发的,往后的都是推迟好几个月一起发的,而且协议上说的是每个月按时发,还有就是那500明明说是每个月发的补贴,他们最后说什么只发一半剩下的一半到学期末看成绩发,一门不及格扣除%50,满3门就没有了!!虽说我都拿到了,但是这些协议里面都没有的,我觉得是在欺骗我们。)并没有说明确指出需要交违约金!我提出解除当天他们说如果我解除的话让我归还培养法,主管是正常的,但是说道违约金我就郁闷了,我问赔的话要多少,他们不说,说要让会计去算算才知道,我多次问她赔多少他就是不说,还问我成绩怎么样,是不是前几名的,我说是的,她又说成绩好的话还要多赔点的,我说成绩好为什么要多赔呢?!!她居然说是他们培养我的,我说你们只是给生活费而已,学校的话我们和隔壁班学的都是一样的,成绩好坏那也是自己的事情和你们有什么关系~~这点我极其郁闷!求解答,是否需要赔付违约金,还有他们的做法正确吗?

合同纠纷 2018-10-22 1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 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违约金则需一方违约。
    2.计算基点不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金就越少。
    3. 功能不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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