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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民警把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给了事故对方的做法对吗? 同时还应对方要求处罚了我100元,(对方找认识交警的人了)。我和事故对方同向行驶,共占一条车道,两个车头同在车道中央,导致两车镜子接触,轻微划伤,后我用沙蜡为对方擦后无痕迹,经我多次提议让路无效,但是对方坚持不挪车,造成我和后面的车拥堵。直到交警来,对方让路。对方又在路边打电话找人,经过许久找好人才和我去事故科。因对方狮子大开口,我不接受,事故民警开出去定损的处理认定书,并将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给了事故对方,同时还应对方要求处罚了我100元,事故民警做法对吗?事故对方是男性,但他叫来可能是他妻子,像泼妇满口脏话和人身攻击,外加找来的民警熟人,我被共同围攻,出于压力和出于守法,我还是在认定书和处罚单上签名了,我一个女性感到很无助。

交通事故 2018-10-23 0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机动车上路行驶需要随车携带行驶证,没有携带的,交警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补办手续,并刻意处警告或者罚款20元以上200元以下。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三,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运动力学、刑事侦查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认定书的审查应坚持三大原则。  全面审查的原则  
    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  
    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  
    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质证原则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不对等原则  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下列情形要吊销驾驶证: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4、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5、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你的描述,符合第5项规定,面临被吊销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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